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2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祥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经济开发区20-12-10-115号7号房间。
被执行人:桦甸市锐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永吉街西台子村。
被执行人:桦甸市锐隆汽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园区。
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祥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锐程钢结构有限公司、桦甸市锐隆汽贸城有限公司、刘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20)吉0282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55356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拟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房产,案件需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282执1265号案件执行。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腾云飞
审判员 孙 罡
审判员 白学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