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1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祥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北大壶经济开发区雪上项目综合训练中心B栋321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领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经济开发区雄安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市祥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22)吉0284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22)吉0284民初1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市祥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2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