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84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4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火炬大厦19层7号。
法定代表人:葛立平,总经理。
***与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4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质保金及保证金40,293.35元、案件受理费404.00元、合计40,697.35元,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
3.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调查情况,被执行人无其他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未执行标的款40,697.35元。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苏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