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82执470号
***、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贵川: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贵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的(2021)吉0182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榆树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家千亿斤粮食工程榆树市项目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司到期债权,现已将案款168271.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424.00元已交本院。
本院认为,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9)吉0182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