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91执恢5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蛟河市。
被执行人: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葛立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石文,该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29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的(2021)吉0291执5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吉X**号车辆的车籍。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对已查封的涉案车辆进入司法评估拍卖程序,故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对被执行人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吉X**号涉案车辆进行依法评估、拍卖。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2年3月2日委托吉林天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吉X**号涉案车辆进行依法评估。2022年5月14日,吉林天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吉天信估鉴字【2022】第004号机动车司法鉴定估价结果报告。经评估被执行人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吉X**号涉案车辆机动车评估及资产评估总价为138,514.00元。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该评估报告。2022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对上述涉案车辆进行依法拍卖。本院网络拍卖执行小组于2022年6月2日10时至2022年6月3日10时止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一次公开拍卖上述涉案车辆,起拍价为96,959.80元,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竞价,冯浩(公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通过竞买号XXX于2022年6月3日10:19:52在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淘宝网平台开展的“XX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吉X**”通过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物网络拍卖成交价格119,459.80元(壹拾壹万玖仟肆佰伍拾玖元捌角)。本院于2022年6月3日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本院通过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项119,459.80元。(2020)吉029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119,459.80元已履行完毕,该恢复执行案件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恢复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黎明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