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2民初648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被告: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立平,系经理。
被告:于景峰,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被告:杜清平,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诉被告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景峰、杜清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