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永吉县岔路河镇。
法定代表人:唐美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葛立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22年1月10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1147000元,其中执行款113313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3870元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可能需要的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按照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19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未达成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烨
审判员 黄国丽
审判员 马锦鑫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