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2民初647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被告: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被告:***,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诉被告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