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卓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卓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民终3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卓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船营总部大厦4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张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伟,男,该公司保管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原审被告:***,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审第三人: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翰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谢景武,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春,男,该院后勤保障处节能科科长。    
上诉人***、吉林市卓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市卓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市卓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忠华
审判员    李洁
审判员    李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