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91民初260号
原告:**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建局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卓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市卓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