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水沙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4民初3926号
原告: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8G。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水沙经济合作社,地址: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水沙,组织机构代码证:58294792-2。
原告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水沙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锦锋
人民陪审员  李沃华
人民陪审员  李杰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傅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