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健玲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3民初237号
原告: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168号122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梁雄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健玲,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铭,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健玲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佩琴
人民陪审员  吕少兰
人民陪审员  梁德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郭泽蓉
书 记 员  赵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