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戴生富与周永良、周永杰、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3民初12826号
原告:戴生富,男,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11************196。
委托代理人:刘毅辉,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红,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永良,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1。
被告:周永杰,男,汉族,1981年6月7日出生,香港身份证号码:M1×27(1)。
委托代理人:李增臣,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锡鹏,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梁某1。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戴生富与被告周永良、周永杰、江门市鸿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戴生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戴生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常明
人民陪审员  陈彩萍
人民陪审员  陈小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绮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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