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04民初2252号 原告: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168号122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卫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原告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能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848000元及利息(以184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原、被告达成合同关系,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清运江海万达场地垃圾以及平整草皮。原告自2019年12月13日开始为被告清运场地垃圾、平整草皮,2019年12月19日,被告单方面提出不再由原告负责江海万达场地垃圾清运以及平整草皮,截至2019年12月20日,原告清运场垃圾、平整草皮共计1232车,每车20平方,合计24640平方。2021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经对账确认,原告累计为被告清运场地垃圾、平整草皮1231车,每车20平方,每平方单价75元,合计1846500元(实际为1232车,合计款项为1848000元),但被告未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未向原告支付款项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原告也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与原告沟通仅仅是出于现场管理需要的职务行为,且原告是业主方介绍从而承担江海万达场地垃圾及草皮平整工作,被告作为施工方员工具有配合业主行为的义务。因此,**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二、原告与业主万达公司才存在合同关系。首先,从工程参与途径看,原告参与江海万达项目工程的途径为江海万达项目业主方介绍入场,并非通过施工单位招标进入,原告也并没有参与本人公司任何招标流程。其次,从现有原告提供的收据上看,也明确记载原告承担的工作为万达业主安排工作(场地垃圾及草皮清运平整),综上,原告与万达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应当向业主万达公司追索相应债权。三、原告价款诉求不存在合理性。原告提供的收据仅为原告工作量确认凭据,并未明确计价方式,被告从始至终不曾参与原告的价款结算,原告价款结算也应当与业主万达公司进行结算,原告提供的收据仅为被告出于现场管理行为的需要,而对原告工作量的确认。综上,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间,原告清运江门市江海万达场地的垃圾及平整草皮,原告每日统计清运垃圾及平整草皮的车数,并在“收据”上载***广场垃圾外运的车数,被告作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在江门市江海万达广场工作的员工在核对车数后写上“万达业主安排场地垃圾草皮清运平整”后签名确认。 二、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通过微信就江门市江海万达场地的垃圾及草皮清运进行沟通。2019年12月18日13时57分,被告发“兄弟你们怎么还在往外运土啊?领导一直在说我,我很难做的”。原告回“运的是草皮、垃圾”。2019年12月19日16时03分,被告发“你快点停下来,别让我丢了饭碗”,原告回“马上停了”。2021年10月20日17时32分,原告发送《对账单》给被告(对账单载明项目名称、日期、单据编号、物料、车数、每车方数、总方数、每方单价、总金额,其中合计车数为1231,总方数为24620,总金额为1846500元,收款单位:***,付款单位: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并说“熊经理你看清单,我们做了那么多,项目上才说识几十万”。 三、本院根据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去函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核实合同的真实性,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复函本院确认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并说明被告2019年12月在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万达广场工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据》、《微信聊天记录》、《对 账单》、《劳动合同》、《复函》及法庭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纠纷。 关于被告是否需要支付承揽款项1848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的问题。 首先,从被告与原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被告发“兄弟你们怎么还在往外运土啊?领导一直在说我,我很难做的”,原告回“运的是草皮、垃圾”。被告发“你快点停下来,别让我丢了饭碗”,原告回“马上停了”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要求原告停止往外运土,否则自己的工作不保,说明被告2019年12月间在江海万达场地工作。 其次,根据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的复函,被告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在江门市江海区万达广场工作。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0日间,被告在原告提供的收据上核对外运车数后,写上“万达业主安排场地垃圾草皮清运平整”并签名,结合其为中建八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江门市江海区万达广场工作,说明被告在收据上签名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最后,根据原告提交的由其工作人员用微信向被告发送的对账单记载的“付款单位: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内容可以看出,原告自己也确认江海万达场地垃圾清运草皮平整的付款方“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而并非被告。 综上三方面,原告主张在被告要求原告清运江海万达场地垃圾及平整草皮,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清运江海万达场地垃圾及平整草皮的承揽关系的依据不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揽款184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816.8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26816.86元(原告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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