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703民初304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31日出生,住址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雄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