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824执3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乡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建筑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3432003-8
法定代表人:李宏,该公司经理
主要负责人:赖纯才
地址: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03月20日,汉族,系景谷县人,现住景谷县。
申请人城乡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房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景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向城乡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125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城乡建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000.00元,剩余部分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城乡建筑公司于2018年05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8)云0824执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觐
审判员 李 东
审判员 刘忠海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祖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