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824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乡建筑公司。
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
法定代表人:李宏,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9月23日生,系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现住景谷县。
申请执行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乡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0824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乡建筑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49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94.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通过司法网络查控、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52.49元,本院已进行扣划并兑付申请执行人,房产一套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支行,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乡建筑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乡建筑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觐
审判员 李 东
审判员 刘忠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祖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