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204民初561号
原告:开封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8506541XX。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传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发亮,开封市新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五金交电家电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5993273。
住所地:开封市西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周红。
诉讼代表人:开封市五金交电家电总公司管理人,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世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豹、李源,管理人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诉被告开封市五金交电家电总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豫02民初314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发亮、被告五金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塌陷造成的财务损失费用约计148275元;2、本案诉讼费用、评估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35989元、评估费用1860元、营业损失398364元、清运损失6000元,合计542213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自2000年5月建立房屋租赁关系,2017年4月30日,双方签订了新的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年租金36000元。2018年7月29日,雷电大雨狂风持续了十多个钟头,大约24点左右,公司当晚值班员金博、永康听到天花板上有东西掉落的声音,二人害怕赶紧跑到外面,两三分钟后屋顶轰的一声塌陷下来,险些出了人命。值班员及时拨打了110,派出所派员出了现场。公司认为,主要原因是房屋老化、年多失修,才造成了塌陷的后果,此次房顶塌陷,破坏了原告屋内的电脑、电器、手机、音响、吊扇、柜子等100多种财物。事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调,终未达成共识,为保护原告人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五金公司管理人辩称,对法院委托评估的财产损失予以认可,对增加的营业损失等费用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对营业损失应按照原告起诉的日期,按实际损失计算,我们最多认可6个月,请法院核实后予以判决。
经审理查明,位于开封市原西郊商场后院西屋营业房八间及院内简易房屋系被告五金公司财产,被告将上述房产租赁给原告中原公司使用,双方签订有《房屋租赁协议书》。在租赁过程中,2018年7月29日24时许,涉案房屋因天气原因坍塌,造成屋内财产损坏。后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因被告五金公司管理人不予确认原告申报的债权,原告诉至本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财产损失及营业损失进行司法评估,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房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作出豫方评报字(2019)第120号《财产损失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开封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7月20日的市场价值为135989元。此次评估由原告支付评估费1860元、评估清点及清运费6000元。关于原告的营收损失,因该评估机构未予评估,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2017年全年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及2018年上半年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以证明其月平均收入为33197元,其主张12个月的损失为398364元,而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营业收入过高,且计算时间过长。
另查明,2018年7月11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2破申3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被告五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上述事实有民事裁定书、房屋租赁协议、评估报告、质证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是其基本义务。本案中,因原告所承租被告的房屋坍塌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及营业损失,事实清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财产损失,已由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意见,原、被告对此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即135989元。因评估所产生的评估费1860元、评估清点及清运费6000元,原、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营收损失,被告对提出的月平均收入及计算时间均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结合本案客观实际,本院对原告的营收损失按其月平均收入33197元的50%予以支持12个月,即为199182元。综上,被告五金公司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35989元、评估费1860元、评估清点及清运费6000元、营收损失199182元,合计343031元。因被告五金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该项债权应由管理人纳入债权表并依法在清算后按确定的比例予以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开封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开封市五金交电家电总公司享有343031元债权;
二、驳回原告开封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22.5元,由被告开封市五金交电家电总公司承担(原告已先行自愿垫付,被告管理人分配破产财产时依法予以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裴四海
审 判 员 周建民
代理审判员 王晓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窦静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