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封市五金交电家电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初3451号
原告:开封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西环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78506541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五金交电家电总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西门大街***号。
负责人:***。
管理人:***、**,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开封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五金交电家电总公司管理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633元,由原告开封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跃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