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903民初5766号
原告:四川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东西干道(国贸阳光二期12号楼157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代全,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四川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四川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