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04民初108号
原告:四川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东西干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8839419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副总经理),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龙县。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99元,由四川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东
人民陪审员易军
人民陪审员唐诚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