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7民初733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1836208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广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航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MA49593G4M。
法定代表人:*墙。
原告***诉被告四川广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向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