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7民初95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师。
被告:**宣,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四川广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蔓。
原告***与被告**宣、四川广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