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民终9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前郭县万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红旗农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金堂,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区松原大路与蒲东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芳,松原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郡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天地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服刑于吉林省长春监狱。
上诉人前郭县万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市郡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前郭县万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44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邵国政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