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郡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松原市郡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02宁民2480号
原告:***。
被告:松原市郡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孙继龙诉被告松原市郡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现因涉嫌刑事案件被羁押,***与各被告之间尚未结算,本案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春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牛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