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02民初320号
原告:前郭县万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前郭县红旗农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云,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金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郡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11日,汉族,个体,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吉林省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原大路与浦东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前郭县万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现因涉嫌刑事案件被羁押,***与各被告之间尚未结算,本案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前郭县万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1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前郭县万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