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艾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艾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3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天津艾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艾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作出的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8)第1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120.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孙伟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