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艾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津0113执20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大***喜凤花园***2号楼801室。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大***喜凤花园领雅苑11号楼4楼401室。
被执行人:天津艾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北孙庄桥北津围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艾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共计291536元,包括本案执行费和执行款,且已将执行款发还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闻娣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