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艾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刘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1940号
申请人:***,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申请人:刘金权,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申请人:天津艾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北孙庄桥北津围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金权,经理。
***与刘金权、天津艾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刘金权、天津艾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计价值28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引用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