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津安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终2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圣俭,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安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城东天宇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赵长斌,天津安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安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9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5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87.75元,由***负担,余款287.75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惠君
审  判  员   蒋 欣
审  判  员   黄淑梅
 
二 ○ 二 ○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王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