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天津安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津0118行审5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东方红路11号增6号。
法定代表人张占佳,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迎春,该局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岭,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天津安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城东天宇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赵长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津规自静海监[2019]95号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撤回对津规自静海监[2019]95号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李红刚
人民陪审员  刘学会
人民陪审员  刘振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