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22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天津安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城东天宇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安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5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天津安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1,214.7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天津安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18.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天津安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杰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