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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2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天津安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城东天宇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安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5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214.7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1,214.75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4执24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杰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