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2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天津安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城东天宇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安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5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214.7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1,214.75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4执24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杰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