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32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天津安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城东天宇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86,004.08元,执行费2,69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建 忠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