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亿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3号楼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永利,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苏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永镇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孔炜,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天津宝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产业功能区二号路南侧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骏跃,董事长。
上诉人内蒙古**亿星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苏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宝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9民初5471号之五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内蒙古**亿星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25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邮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共计增加9,129,472元。增加诉讼请求后,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2,928,090元。依据法发[2015]7号,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蒙古**亿星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一审原告,其无权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对其管辖权异议应当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内蒙古**亿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9民初5471号之五民事裁定;
二、对内蒙古**亿星新能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予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 艳
审 判 员 张红星
审 判 员 史军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常嘉奕
书 记 员 屈 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