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宝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7989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产业功能区**路南侧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骏跃,总经理。
第三人:李寅跃,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
第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
法定代表人:周青,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寅跃、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