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7986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产业功能区**路南侧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骏跃,总经理。
第三人:李寅跃,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寅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德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