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3171号
原告:***,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产业功能区二号路南侧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金召,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16277元(已交纳),由***负担。
审判员 王 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