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大港鑫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鑫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申2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鑫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团结西路84号。
法定代表人:**来,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金地绿风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二道沟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琨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区六号路17号443-6。
法定代表人:卞其君,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农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来,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鑫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金地绿风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天津琨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农业服务中心、**来、***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2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2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中从消防队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证实被申请人**来的承包地着火,再审申请人发现火灾随即报火警,并从火灾初期到后期扑灭零星小火直到彻底消除隐患,一直在不顾生命危险在灭火。***家与被申请人的着火地相邻,***并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保护被申请人的财产,但是***为了避免被申请人的财产遭受到更大程度的损失奋力扑火,消防队可以证明***参与灭火,法院应当依职权与消防队核实,调取小站镇二道沟村中心路口的摄像头,调取航拍信息。二、***奋不顾身的投入灭火,不可能灭火时先找人见证灭火时的用水量;乡村的出租车并非正规出租车,不可能有正式的发票,也不可能有个人印章;***是个体工商户,从事潜水泵维修等工作,晚上也会加班加点的去维修,救火影响了***的维修工作,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主张的相关损失费用,均是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计算,请法院核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其行为已构成无因管理,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判决未予认定***之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并无不当。关于***主张的损失费用,因该主张缺乏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审查期间**云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褚竞
审判员***
审判员朱靖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