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穿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穿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京津冀联合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4执异1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异议人)天津穿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京津冀联合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天津穿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童剑刚、唐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天津穿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京津冀联合医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的资本注册方式为认缴制,第三人童剑刚、唐东是被执行人全部股东,故申请依法追加第三人童剑刚、唐东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但变更、追加当事人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第三人童剑刚、唐东作为被执行人京津冀联合医院有限公司股东,在工商档案中虽无认缴出资记录,但认缴期限尚未届满,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异议人天津穿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童剑刚、唐东为被执行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天津穿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京津冀联合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2019)津0114民初128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津0114执5237号。2019年12月11日,该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第三人童剑刚、唐东现为被执行人京津冀联合医院有限公司全部股东,公司的资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童剑刚认缴出资4400万元、唐东认缴出资600万元,认缴期限到2045年6月30日,在工商档案中无童剑刚、唐东认缴出资记录。
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天津穿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童剑刚、唐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肖金新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程学江
书记员  张吉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