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天津鼎盛恒远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南运河道1000号服装一厂院内办公室内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鼎盛恒远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鼎盛恒远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1)津0104民初11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04执4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梁 嫣
审 判 员 尹 航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