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鼎盛恒远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鼎盛恒远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天津鼎盛恒远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南运河道1000号服装一厂院内办公室内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鼎盛恒远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鼎盛恒远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1)津0104民初11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04执4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梁 嫣 审 判 员 尹 航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