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鑫林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3971号
申请人:天津鑫林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俵口乡民主村******。
法定代表人:于术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宜东,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广,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海关大楼**
法定代表人:胡立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随守信,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鑫林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鑫林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天津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