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3971号之一
原告:天津鑫林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俵口乡民主村******。
法定代表人:于术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宜东,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广,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海关大楼**
法定代表人:胡立杰,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随守信,董事长。
原告天津鑫林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鑫林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鑫林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鑫林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