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397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鑫林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俵口乡民主村******。
法定代表人:于术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宜东,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广,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海关大楼**
法定代表人:胡立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随守信,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鑫林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津0117民初3971号民事裁定书,对天津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天津鑫林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鑫林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