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2执复365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信阳县。
申请执行人:天津浮斯特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复议申请人**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津南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2执异29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军
审判员 褚 竞
审判员 **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