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浮斯特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民初3227号之二 原告:天津***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城南新区新娄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联运望云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望云山林场。 法定代表人:邹联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吊装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相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中水利水电公司)、***、湖南省联运望云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运望云山新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944元,减半收取129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72元,由原告天津***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刘 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