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民初3227号之二
原告:天津***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城南新区新娄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联运望云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望云山林场。
法定代表人:邹联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吊装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相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中水利水电公司)、***、湖南省联运望云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运望云山新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944元,减半收取129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72元,由原告天津***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刘 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