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港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帕力仕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3178号
原告:天津港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帕力仕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内蒙道10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天津港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天津帕力仕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港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港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港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天津港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越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