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5778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3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男,196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马坤,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天津广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华北城****106-7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马坤,经理。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晓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