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6719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梁头村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 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