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百利工业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3138号
原告:天津百利工业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1-4-432。
法定代表人:付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65号嘉诚大厦5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天津百利工业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百利工业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百利工业品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曲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